研发中心设立程序(一)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内部设立研发中心:1、设立研发分公司或独立研发部门,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按相应权限审批,但如属限额以下限制甲类企业,一律由省级审批部门审批(或按下款受理备案);2、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研发部门,如企业经营范围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独立研发部门的有关材料「见本条第(三)款」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如企业经营范围中未包含上述业务的,应修改合同、章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备案及增项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同第二条
(三)上报审批机关的申请报告应增加下述内容:l、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2、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3、进行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4、在投资总额内或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研发过程中的研究样品、化学试剂清单;5、关于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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