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有关政策(一)《国务院令第631号》:《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征信业开放,并依此条例将信用报告业务、信用评分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等统一监管
(二)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纲要”)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顶层进行了全面设计,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纲要”明确指出,要求政府切实推进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建设,要求各领域要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
(三)《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 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四)辽人社发〔2010〕425号:关于在从事信用管理人员中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明确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信用管理工作资格的凭证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金融机构(银行和担保业除外)从业人员、企事业单位、国有和民营大中型企业在2015年底前必须持有职业证书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1号),经国家或省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在享受正常养老金调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缴费年限可累加享受国家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
取得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退休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奖励,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七)《中组部、中宣部、统战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意见》(国人部发24号),自2008年起,将高技能人才纳入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范围,高技能人才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与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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