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学会会士条例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化工学会章程》和《中国化工学会会员制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化工学会设立会士制度
第二条 中国化工学会会士是中国化工学会会员的最高学术荣誉,为终身名誉
第二章 会士提名第三条 中国化工学会会士每年提名、评选一次
第四条 会士评选采用提名制,会士候选人必须由其他人提名产生,不得自荐
第五条 中国化工学会会士和本会单位会员、专业委员会、各省市(化学)化工学会可以提名会士候选人
每个单位和会士每年最多提名2名会士候选人
第六条 会士候选人必须是中国化工学会专业会员
第七条 每位合格候选人共需获得3名中国化工学会会士或本领域内专家(正高级)的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第八条 如果被提名的会士候选人连续两年未能当选会士,在随后1年停止被提名资格
第三章 会士评定第九条 中国化工学会会士每年评定一次
每年增选会士不超过20人
第十条 中国化工学会设会士评选委员会,会士评选委员会成员9-11名,由会士组成
第一届会士评选由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会士评选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合格的会士候选人进行评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会士评选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会士候选人进行评定,候选人必须获得半数以上(含)的赞成票数
第十三条 拟授予会士候选人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并在中国化工学会官方网站公示两周后,若无异议,该候选人正式当选为中国化工学会会士
由中国化工学会颁发会士证书
第十四条 本领域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经本人申请,可直接成为中国化工学会会士
第四章 会士权益与义务第十五条 会士的权益1. 具有中国化工学会会士的提名权和推荐权
2. 中国化工学会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时,本会会士可以优先参与推荐
第十六条 会士的义务1. 会士应履行学会会员的义务,承认学会章程,按时缴纳会费
2. 积极参加学会相关活动,承担学术交流、课题研究、学术咨询、人才培养、科普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会士违规处理规则第十七条 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会士资格: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得到法律惩处者;2. 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社会道德者;3. 对本学会的利益、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第六章 荣誉会士第十八条 中国化工学会荣誉会士(以下简称荣誉会士,英文为Honorary Fellow)是中国化工学会设立的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对中国化工领域和中国化工学会与外国学会间交流做出贡献的国外友好人士、国外卓越的学者、专家,均可被推荐并当选为荣誉会士
第二十条 授予荣誉会士的人数每年不多于10 名
由中国化工学会会士、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国际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推荐候选人,中国化工学会会士评选委员会每年进行评选
第二十一条 推选拟授予荣誉会士候选人时,应同时提供申报材料:《中国化工学会荣誉会士候选人提名书》
第二十二条 对获选的荣誉会士颁发证书
获选的荣誉会士的有关信息刊登在学会有关刊物和网站上
第二十三条 荣誉会士对中国化工学会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中国化工学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可获得中国化工学会赠送的有关出版物
荣誉会士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于2017年10月13日第40次全国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中国化工学会理事会负责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国化工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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