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制度改革

大理寺制度改革宋神宗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元丰官制行,置大理寺卿一人,大理寺少卿二人,大理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

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

同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

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

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

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

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

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

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

熙宁五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

七年,置详断习学官十四,详覆习学官六

九年,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于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流滞,动涉岁时

稽参故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

”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

初,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

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

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

”三年,诏依旧供报

凡官属依御史台例,谒有禁

又诏纠察司察访本寺断徒以上出入不当者,索案点检

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

六年,又诏:“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覆议;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

”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后注拟

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

”诏刑部、吏部同著为令

八年,诏大理寺推断事应奏及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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