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议院议员制度

德国联邦议院议员制度根据《基本法》第46条至第48条议员享有免责权、豁免权、拒绝作证权和其他相关权利,主要包括:1.议员在联邦议院或在联邦议院委员会中所作的投票和发表的言论,任何时候均不得予以法律和职务追究,也不得在联邦议院外追究其责任,但有关诽谤性侮辱除外

2.非经联邦议院许可,不得因为涉嫌犯罪行为对议员追究责任或予以逮捕,但在犯罪时被捕或在犯罪次日被捕的除外

3.限制议员人身自由或因滥用权力,由联邦宪法法院宣布其丧失公民相应的基本权利,引入有关针对议员的程序时,均须取得联邦议院的批准

4.应联邦议院要求,针对议员的任何刑事诉讼程序和任何拘捕和人身自由其他限制措施,均应停止进行

5.议员以议员身份被他人告知事实或以议员身份将事实告知他人时,有权拒绝就他人和事实本身作证

议员有权拒绝作证时,不得没收有关文件

6.竞选联邦议院议员的人员享有为准备竞选所必要的休假权

7.不得阻碍任何人当选议员和履行议员职务

不得出于此种理由对议员予以解雇或免职

8.议员有权获得适当的用以保证其独立性的报酬,他们有权免费使用所有国家交通工具,详细办法由联邦法律规定

根据《议员法》规定,议员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1.议员的核心义务是行使代表权,允许议员从事无损于核心义务的其他专职或兼职工作

2.议员不得接受各项法律禁止的财产性收入,尤其是非议会规范的货币或有价物品,但捐款不被禁止

3.议员接受法律禁止的资产,所有权归联邦议院

联邦议院议长有权行使管理权追究,追溯期3年,但不涉及剥夺议员资格

4.议员获得议员资格前从事的工作、各项与行使议员权力发生利益关系的收入均须申报并公示;凡未申报,议会主席团有权消减议员年奉,最高减半

5.议员对其在议会内外的行为有向议会公示的义务

6.议员对其职权以外收入的方式和金额有公示的义务

7.议员有将捐款公示和提交审计的义务

8.公示的所有数据须由官方出版和供互联网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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