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博物馆准入制度所谓非国有博物馆准入制度就是国家博物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申请举办非国有博物馆的组织和个人制定的限制性标准和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举办非国有博物馆的组织和个人只有符合这一限制性标准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申请程序并获得行政许可批件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后方可举办非国有博物馆
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一样,都关系着国家文物安全,也都需要履行公共文化机构的社会职能
为了确保非国有博物馆能够象国有博物馆一样发挥好公共文化教育机构应有的作用,并保证某一地区乃至整个国家博物馆的布局、结构合理,通过立法设置适当的博物馆准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我国现行的博物馆准入制度我国的包括非国有博物馆在内的博物馆准入制度先后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停滞阶段,20世纪80年代的特许设立阶段,20世纪90年代的特许设立与核准设立并存阶段和2000年以来的普遍规范核准阶段四个时期
我国现行的非国有博物馆准入制度是由2005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5号发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中与博物馆设立有关的法规规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的有关规定为核心确立的
根据以上两部法规设立非国有物馆应当先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依《博物馆管理办法》审核,获得同意的审核意见后再向民政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
由于民政部门的非企业法人登记是以文物部门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审核为前置条件的,所以在这里我们着重讨论文物行政部门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审核内容
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至十四条,以六条的篇幅对包括非国有博物馆在内的各类博物馆的设立条件、登记程序、申报材料内容做出了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2)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3)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4)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为博物馆设立申请的审核部门,负责根据上述条件审核申办人提交的博物馆设立申请书、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陈列展览大纲、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和博物馆章程草案(仅非国有博物馆提供)等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除了该办法规定的材料和程序外,在北京等部分地区设立博物馆还需要经过根据当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的专家考评
2、世界各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根据国际博协的定义:博物馆是一个不追求营利,为社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公开的永久机构
它把收集、保存、研究有关人类及其环境见证物当做自己的基本责任,以便展出,公之于众,提供学习、教育、欣赏的机会
依照这样的定义世界各国都对于博物馆的准入制度做出了相对严格的规定
下面我们仅以英、法、日三国为例展开讨论
在上述三国中英国的管理最为宽松,英国的博物馆工作由政府主管部门文化、传媒和体育部(DCMS)和非政府公共机构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委员会(MLA)共同负责,具体的博物馆登记工作由MLA独立负责
英国的博物馆登记制度是非强制性的,即一座博物馆不经过MLA登记也可以设立
但博物馆登记与否和登记等级如何直接关系着博物馆接受政府拔款的资格和接受社会捐赠的信誉,所以英国绝大多数的博物馆与美术馆都要参加MLA组织的博物馆登记
也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博物馆登记的标准与规则显得十分严格
根据MLA的规定任何一个申请登记的博物馆都必须满足六个基本条件,它们是:A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构;B在管理方面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和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C可接受的藏品保护条件;D能提供与博物馆的性质、规模和地点相符合的公共服务;E定期得到专业性的专家建议;F一个可接受的财务基础和遵守一切法律、计划和安全的条件;满足以上条件的博物馆经过自我评估和MLA登记委员会的审议批准后将获得全面登记
而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博物馆将根据具体情况获得有条件登记或不合格的结果
法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较之英国要更为严格,法国博物馆事业的主管机构是法国文化和通讯部,该部下设博物馆管理局具体负责博物馆的准入与管理
法国的博物馆准入制度是强制性的,根据法国《博物馆法》的规定,法国所有的博物馆在人员的专业从业资格、对公众开放、藏品的不可让渡性及藏品的获得、保护、修复和管理等方面都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标准
特别是在藏品的管理方面法律对于保证藏品的所有权(法国博物馆的藏品不可转让);保证藏品的管理模式(藏品必须登记造册,且必须定期核查);检查新获藏品的质量及修复工作的质量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在实行上述准入政策的同时法国政府还对具有“公益性”且同意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博物馆运行模式和监督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市县级、乡镇级博物馆以及一些协会下属的博物馆授予“法国博物馆”的称号,通过这种方式对博物馆实行有效的分级、分类管理
日本的博物馆准入制度与法国一样都是强制性的,根据日本《博物馆法》规定:欲设博物馆,须经政府主管部门(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须具备下述四项条件:(1)具备为实现开办博物馆宗旨所必须的博物馆资料;(2)拥有实现开办博物馆宗旨所必须的专业人员和其它职员;(3)具有为实现开办博物馆宗旨所必须的建筑物及土地;(4)一年之中,开馆150天以上
3、关于博物馆准入制度的讨论新颁布的《博物馆管理办法》对包括非国有博物馆在内的各类博物馆的设立、 年检和终止等做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博物馆准入制度一次里程碑式的变革
但是我们还应看到,一方面《博物馆管理办法》作为一部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相对有限,而另一方面《博物馆管理办法》作为一部宏观的管理办法其规范内容也不可能做到十分详细,所以博物馆准入制度还应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工作加以完善和加强
这种完善和加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标准方面可以探索通过标准、规范、细则等形式对现有的《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加以深化通过宗旨、藏品、场地、人员、资金、出资人、业务范围、设施设备、组织结构、保管制度、安全机制、开放服务标准做出详细的规定
这一套标准应当分成两个组成部分首先是在宗旨、藏品、场地、人员、组织结构、安全机制等方面设置一个通用的最低标准,其次要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对于场地、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组织结构、保管制度、安全机制、开放服务标准等方面内容针对不同性质(国有或非国有)、不同类别(科技类、历史类、艺术类等)、不同级别(国家级、地方级)、不同业务范围的博物馆执行不同的标准与规范
此外还有六点值得注意,第一是对于非国有博物馆的宗旨范围应当做出一定要求,使非国有博物馆的宗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文物等资源条件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相适应,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本地区或全国博物馆发展的宏观情况对博物馆宗旨范围做出调整,第二是对于非国有博物馆的出资人资格应当做出一定要求,第三是对于涉及文物的历史类博物馆在藏品保管制度和馆内安全机制方面应根据我国文博行业特色做出严格的要求,第四是对于在不可移动文物上设置的博物馆对于场地要求可以适度放宽,第五是应当在批准博物馆设立时严格核定博物馆的业务范围以防止博物馆违背宗旨开展业务,第六是在细化标准实行机构准入的同时还可以通过考试形式建立一套独立于现行文博职称本系之外的博物馆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这一准入机制所确定的是博物馆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素质的最低标准,博物馆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达到准入机制所规定的标准,这一准入机制应当与博物馆机构准入制度相结合,使每个申请设立的博物馆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符合准入标准的专业人员
(2)在程序方面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博物馆资格评审委员会把握博物馆准入制度的执行
博物馆准入许可作为一种特殊主体设立的强制许可,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制度中有两点需要完善
第一是应当借鉴《北京市博物馆条例》的经验在博物馆设立申请程序中增加专家实地考评一项,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办博物馆的宗旨组织博物馆学和相关学科方面的专家对申办博物馆进行实地考评
第二是现行的《博物馆管理办法》只规定了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举办博物馆的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但并没有规定审核意见的形式,笔者认为博物馆设立审核作为特殊主体的设立资格审批,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国务院设置行政许可规范并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此规范向申请人颁发统一制发的登记证书或资格证书
(3)在民办博物馆的特殊要求方面在博物馆准入方面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各类条件标准都应当是相同的
但由于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在管理模式上有很大区别,所以在具体标准和条件上还应当有一定区别
在这一点上《博物馆管理办法》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案,《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
章程草案应当包括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博物馆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等、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4)在其它方面除了建立一套博物馆设立准入制度的同时还可以借鉴其它国家和其它行业的经验,探索对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各博物馆的各方面情况制定一套分级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等级评定规范,对不同级别的博物馆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使博物馆发展走上良性道路,为博物馆的拨款和赞助机构增强信心,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一个准确的博物馆统计数据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