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学会文物修复专业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文物修复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文物学会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文物修复工作者和热心支持文物修复科学技术的各界人士,为推动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二章 任务第三条 业务范围: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展览展示、书刊、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第四条 开展文物修复科学技术的研究,包括各类材料质地可移动文物的修复、保养、复制、鉴定等方面
在继承发扬优秀的传统文物修复技艺的传统文物修复技艺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引进现代科学技术,逐步系统完善文物修复科学技术
第五条 组织召开文物修复技术研讨会和专题学术考察调研,广泛交流文物修复技术新成果
出版《中国文物修复通讯》和论文集等专业出版物
第六条 培养文物修复技术人才
提供文物修复、保养、复制、仿制和鉴定的技术咨询、论证和服务
第七条 积极开展国际性的文物修复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中国文物学会会员并承认本会章程,从事文物修复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热心文物修复事业的各界人士,填写入会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与本会专业范围相关的博物馆、研究所、大学等单位所属的文物修复专业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的,由单位申请,两名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具有独立的专业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的文物复、仿制品制作企业,由企业单位申请,两名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批准,接纳为会员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和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3)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4) 会员的研究论著、技术报告和学术活动信息,可优先在本会出版物上发表,并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1) 遵守本会章程;(2) 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3) 积极撰写学术著作和技术报告;(4)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代表大会讨论和通过章程;审议和通过工作报告;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本会各项工作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秘书处由会长提名聘请副秘书长若干人,在会长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聘请在文物、博物馆界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和领导人,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咨询服务收入等
健全经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国文物学会批准后生效
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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