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文物学会章程》,结合本专业委员会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是:中国文物学会会馆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文物学会分支机构,由全国从事会馆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者,以及关心、参与、支持会馆保护与发展的各界人士与机构,组成的非盈利的会馆保护与研究的组织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宗旨是:团结会馆的保护、管理与研究工作者以及关心、参与、支持会馆保护与发展的各界人士与机构,提高社会各界的会馆保护意识,开展对会馆的保护、管理、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训、技术咨询、宣传推广工作,促进会馆保护与发展,弘扬中华文化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民政部、国家文物局和中国文物学会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西城区虎坊路3号北京湖广会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积极开展会馆的保护与发展工作
(二)为会馆的保护、研究和宣传推介活动提供专业支撑
(三)对纳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会馆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会馆文化专业知识与建筑保护技能的培训
(五)组织开展会馆保护、管理、利用方面的学术研究,出版相关研究成果的书刊,总结推广会馆保护与发展的实践经验
(六)团结海内外热心会馆文化事业的人士,开展考察研究,进行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依照中国文物学会的授权发展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承认《中国文物学会章程》及本《规则》;2、自愿加入本专业委员会并提出申请;3、从事会馆的保护、管理与研究的专业人员;关心、参与、支持会馆保护与发展的各界人士和机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二)本专业委员会两名会员推荐;(三)经本专业委员会审核,报中国文物学会办公室审定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四)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和刊物;(五)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国文物学会章程》及本《规则》,执行本专业委员会决议;(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给的工作;(四)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报中国文物学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规则》;(二)选举理事会理事,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候选人应报请中国文物学会同意);(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顾问人选;(五)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每届4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经中国文物学会按规定程序报批
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五)决定副秘书长等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六)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七)批准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大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的(一)、(二)、(四)、(五)、(六)、(八)项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年龄不超过70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经中国文物学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三)签署本专业委员会包括对外合作在内的各项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本专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项工作;(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费由中国文物学会统一收取,并由中国文物学会按规定给本专业委员会划拨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财税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中国文物学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财产应用于会馆保护事业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2013年12月 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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