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研究会章程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研究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Society of Comparative Law,以下简称本会)是从事比较法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本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全国比较法学界从事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的人士及其他有志于比较法学研究的人士,开展学术研究,推进比较法学的发展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法学会的指导下,按照自身特点独立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任务第四条 组织会员和理事对世界主要法系和主要国家的法律法学进行比较研究,促进学术发展

第五条 组织会员和理事研究我国法制建设实践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比较研究,借鉴域外经验,促进我国法制建设

第六条 组织会员和理事进行比较法的教学研究,促进我国比较法学教育

第七条 加强信息交流与传播,及时向会员和理事提供国内外比较法学发展动态,和出版有关论文集和信息资料

第八条 积极开展国际和区际比较法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反映会员和理事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理事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参加中国法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十一条 凡从事比较法学教学、科研和法律实务工作的人士,以及其他有志于比较法学研究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参与本会活动,由本人提出申请,会员一人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接纳为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本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参加本会一切学术活动的权利;(三)有优先使用本会有关资料的权利;(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五)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评奖活动,获得本会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会员应遵守以下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二)按时完成本会交付的科研及其他任务;(三)交纳参加学术会议的会费;(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比较法学教学、研究的成果及信息资料

第四章理事第十三条 具有扎实的比较法学理论基础或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并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法学工作者,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大会选举通过,即为本会理事

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审议,可以增补个别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义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活动;(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二)积极参加学术年会,按时完成本会交付的科研及其他任务;(三)交纳参加学术会议的会费;(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比较法学教学、研究的成果及信息资料;(五)理事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学会的年会,视为自愿退出本会

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组成

每届任期为五年,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讨论本会的工作规划和其他重大事务;(四)选举本会的理事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二)选举本会的常务理事;(三)选举本会的会长、副会长,任命秘书长;(四)聘请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个别理事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与学会年会同时举行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召开理事会会议;(二)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的事务、行使理事会的部分职权;(三)增补理事、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四)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组织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事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经费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如下:(一)中国法学会下拨的课题资助款项;(二)其他资助款项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录一:本会关于接收理事的实施细则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细则

理事应具备的条件:1.有比较法学方面的著作;2.具有副高级以上的职称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接纳理事的程序:1.本人提出申请;2.本会理事二人以上推荐;3.所属单位同意;4.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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