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书院院规章程书院章程规定:“书院为作育人才之所,而山(院)长即为人才模范
书院山(院)长由地方官绅自行延访品学兼优之人充任,无论何人不得徇情压荐
如山(院)长不实心教诲,即当辞谢,另请名师,一切情面嘱托亦不允从
”书院教习(教师)由山(院)长延请当地学行素著之员生、举人、进士充任
下设监学一人,负责生员管理;首士一人,负责办理生员生活事务;学长一人(在众生员中选举产生),负责办理生徒有关学习事宜
书院不仅有朝廷颁发的《书院章程》,还有各自的院规
咸丰九年(1859年),进士蒋作锦(州城西南大渔营人)撰写东平龙山书院条规16条,规定了院长、主讲、教习授课和生徒学习、生活制度及奖惩条例,以及书院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手续等
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都非常严格
如关于生徒学习、考试及生活方面的规定:“诸生必须服从院规
对违犯院规、不敬师长、荒废学业者,进行严格管教,乃至鞭笞和除名
”“诸生住院,饮酒、赌博者,查出重责不怠,院中并禁闲人游戏
”对书院教习亦有明确规定:“为人师表,言行一致,处处做诸生模范
在教学上,要因材施教,循循善诱,以‘学而不厌,诲人不倦’夫子之言为左右铭
”书院经费,主要来源于书院学田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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