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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