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研究会组织章程

中国妇女研究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妇女研究会

英文译名为Chinese Women's Research Society,英文缩写为CWRS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妇女理论和实践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由从事妇女研究的科研人员以及社会各界热心妇女研究的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研究妇女问题,探索和掌握中国妇女发展和妇女运动的规律,深化妇女理论研究,促进学科建设,推进男女平等,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全国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Beijing China),办公机构设在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着重研究和探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重大妇女问题,举办中国妇女研究会年会,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估和咨询服务,深入研究妇女解放与妇女发展的理论,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妇女理论体系

(二) 协调和组织全国的妇女研究力量,规划妇女研究工作,承接国家有关妇女研究的科研任务,引导妇女研究广泛深入地开展,为政府政策和妇女工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 沟通国内外妇女研究信息,参加和举办国际学术活动,促进妇女研究的中外合作与交流

(四) 建立中国妇女研究网络,创办会刊,扩大妇女理论宣传

(五) 加强妇女学学科建设,组织业务培训,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交流工作经验,培养妇女研究的后备力量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个人会员须是支持妇女事业或从事和热心妇女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理论水平与研究能力的人士;(四) 单位会员须是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一级的妇女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妇女研究团体或组织;(五) 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有两名理事推荐;(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1) 志愿加入本会者要认真填写本会统一印制的登记表,个人会员登记表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签章推荐,单位会员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推荐;(2) 本会办公室初审后,报理事会通过

(三) 由本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三) 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维护本会的各项合法权益;(三) 承担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积极提供研究成果;(四) 按规定向本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无故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交纳会费,应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并由理事会宣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常务理事;(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本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的团体会员负责人调离妇女研究会领导岗位后,其理事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该学术团体推荐,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中国妇女研究会常务理事中的团体会员负责人调离妇女研究领导岗位后,其常任理事职务自卸免,替补人选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情况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本会的研究规划,广泛吸纳专业研究力量,开展分领域的学术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领导成员由本会常务理事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各级党政机关和妇女组织的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9年12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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