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Society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CNSECE)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国家一级学会,是全国性、非营利性、群众性的学前教育学术研究团体,由地方研究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
第三条 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和政策,团结和带领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探索儿童发展规律,研究和解决学前教育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儿童健康成长而贡献力量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学前教育学术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宣传、普及科学的学前教育知识,介绍学前教育科研动态和优秀研究成果,为学前教育工作者、家长及有关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三、关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服务
四、加强区域间学前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各地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五、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办好会刊,支持学前教育类报刊的工作,评选和推荐学前教育方面的优秀书籍
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学前教育的评估工作
八、开展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积极参与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
四、在学前教育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团体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二、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当地学前教育研究会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本会对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信誉,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宗旨相违背的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
第十二条 退会团体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处理好遗留问题
个人会员退会在书面通知本会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纳,并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格违反本章程及其他违法行为,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变更、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产生办法:经上届常务理事会与地方研究会和团体会员协商,推选本届理事侯选人;上届常务理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一定数量的本届理事侯选人
理事侯选人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方可正式成为理事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
闭会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相关单位协商,对理事作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上职务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是: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廉洁奉公,有奉献精神
二、在学前教育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的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教育部审查,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本会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的工作,并处理有关事宜
五、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根据各自分工承担组织管理、学术研究、对外交流、社会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任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秘书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执行秘书处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的对外代表机构是OMEP中国委员会
OMEP中国委员会主席由本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兼任,名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推选,OMEP中国委员会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
OMEP中国委员会在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
其职责为:一、参加世界学前教育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学前教育组织的联系
二、负责本会的对外学术交流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兼任,学术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在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工作
其职责为:一、负责规划本会学术研究的方向和计划
二、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与开展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会员研究成果的评定、推荐和评奖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
一、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下属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委员会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和学术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每年年初向常务理事会汇报活动和工作计划,年终汇报总结报告
重大事宜须事先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征得同意
临时性大活动要及时报告,加强联系
三、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由理事会决定,并由本会报经国家教育部审查和国家民政部批准
四、专业委员会主任由常务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协商产生,并由常务理事会批准,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变更要在本会换届之前进行,原则上可连任一届
五、专业委员会主任是本会的当然理事和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如有变更,理事与学术委员人选作相应变更
六、专业委员会要加强与地方研究会的联系,开展工作;七、专业委员会不自行发展会员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交纳的经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财务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管理,会计与出纳分别管理核算和收支
财务工作由专人分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用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本会财务管理办法,接受本会对其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变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批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会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注销时,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机关的事宜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2000年11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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