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戏剧研究会组织章程

中国儿童戏剧研究会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儿童戏剧研究会

英文译名:China Children’s Drama Society英文缩写:C.C.D.S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中国儿童戏剧研究会是由全国从事儿童戏剧演出、创作、研究、教学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为实现会员共同的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略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6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略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是: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须在儿童戏剧和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须是热爱儿童戏剧,支持发展儿童戏剧事业有贡献者,或是从事儿童戏剧有一定成就并有研究能力的工作者,经各地理事推荐,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要详细填写会员登记表,同时递交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要详细填写会员登记表格,经所在单位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视情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儿童戏剧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研究会工作(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五)提名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必要时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海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助;(三)社会的赞助及政府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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