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戏剧家协会协会章程

山东省戏剧家协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全称:山东省戏剧家协会;简称:山东省剧协

第二条 依据《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中国戏剧家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戏剧家组成的人民团体,隶属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中国戏剧家协会和山东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和组织广大戏剧家、戏剧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创造更加灿烂的先进文化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务第五条 充分发挥协会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密切党和政府与戏剧工作的联系

积极开展国内与国际间的戏剧观摩、交流及友好往来

第六条 积极组织会员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鼓励会员学习戏剧专业知识,深入生活,不断创新,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创造富有时代精神特点和具有民族特色,并为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戏剧作品

对于有重大贡献以及有重大成就的要给予表彰

第七条 积极促进戏剧创作、理论研究、艺术探讨,开展文艺批评,促进社会主义戏剧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重视并支持民间职业剧团及业余戏剧活动

第九条 积极发现、扶持和培养戏剧编、导、演、音、舞、美、理论研究、组织活动等方面的人才,重视培养新生力量

第十条 加强与兄弟协会的联系和团结,开展综合性的文化艺术活动,交流经验,增强联谊

第三章 组织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再由理事会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理事会任期五年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

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驻会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处理日常业务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或主席团扩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根据本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名誉主席、特约顾问若干人

名誉主席由剧协主席推举产生

特约顾问由协会主席团聘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章 会员第十五条 各市、大企业戏剧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赞成本会章程,在戏剧创作、表演、导演、音乐、舞美、研究、评论、综合艺术、出版、组织工作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和有一定影响者;积极参加中国剧协和山东省剧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比赛活动中获得省二等奖以上的戏迷、票友,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各市、大企业文联、剧协、文化部门、省直属单位、部队主管文化部门推荐,或经会员二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书,经本协会办公会议审批,向主席团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凡居住我省的中国剧协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七条 外省(市)会员迁来我省,并将会籍转到本会,即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迁到外省(市),本会负责办理转会手续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缴纳会费,维护协会信誉的义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会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在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有责任为之辩护,直至依法向检察、司法机关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因犯罪受法律制裁以及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声誉,经主席团会议研究通过,取消或停止其会籍

第二十一条 凡热心为省戏剧事业,积极支持工作,赞成本会章程的海外人士,由本人申请,经主席团审核批准,可为名誉会员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省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全省代表大会;章程条文解释权属主席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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