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协会章程第一条 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Guangdong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GBE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广东省建筑节能领域的社会团体
由省内从事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施工图审查、建设监理、建筑材料、节能检测、设备生产(经销)等企业和单位,相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应用的专家学者和管理等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整合建筑节能资源,开展建筑节能经济技术交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全省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接受广东省建设厅(以下简称建设厅)业务指导,接受广东省民政厅(以下简称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大楼3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与政府沟通,传递会员心声,做好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
(二) 承担政府委托或配合政府开展建筑节能相关工作,开展建筑节能调研,掌握建筑节能动态,为政府编制发展规划和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三) 组织研究国内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 开展技术交流,组织技术培训,提升建筑节能技术水平
(四)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培育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市场
(五)制定并监督执行建筑节能市场公约,规范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六)开展技术咨询,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示范(试点)技术指导与服务、节能建筑评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推荐建筑节能领域名优产品等
(七)出版有关刊物(含电子出版物、网站),加强信息交流,宣传国家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方针、政策;(八)开展《节约能源法》要求的“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涉及的其它工作
(九)符合协会章程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会员必须在建筑节能领域有一定影响;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个人会员必须在建筑节能领域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或建筑节能管理人员;拥护本会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单位会员提出入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批准,发放单位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的推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发放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各种活动的优先权和费用优惠权;(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优先获取本会出版的刊物、资料;(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遵守本会的管理制度;(三)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并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四)支持本会刊物出版;(五)接受本会的监督检查;(六)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七)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本会发放的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办法;(二)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四年一届
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对本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期4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本会中的重大事宜;(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提出秘书长任免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做好秘书处内设机构建设,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助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暂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任期4年
理事、常务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会财务;(二)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检查;(三)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及赞助收入;(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建设厅和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厅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9年6月10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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