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Aging Well Association ,缩写:CAWA

是由从事老年保健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相关的专家学者、管理者、企业家和热心老年保健事业的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助老的优良文化传统,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大力倡导和推进健康老龄化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老年保健领域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二)参与制定、修订、推广和监督老年保健和养老服务领域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三)积极促进老年健康教育体系建设,大力开展老年保健科普宣传和健康生活方式的社会倡导;(四)支持、推动、组织老年保健和养老护理队伍建设;(五)加强信息服务和专项服务,畅通老年保健服务需求、服务供给与科研开发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促进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和资源整合;(六)开展健康旅游、休闲养生项目,支持、参与养老养生基地建设和老年保健服务业的开发,促进中国老年保健事业和产业的发展,满足不断增加的多层次、多样化老年保健需求;(七)积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八)开展与健康老龄化有关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依据;(九)积极开展老年保健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相关会议和展览;(十)积极开展老年保健领域的公益项目;(十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1名以上会员介绍;(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本单位合法性的文本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 本单位业务简介/个人专业服务能力或服务需求简介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五)会员按照要求进行登记注册;(六)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五)合法权益在本会不受损害的权利;(六)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七)对本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为本会发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七)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

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十)决定终止事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

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6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热爱并愿意为我国老年保健事业做出贡献;(四)身心健康,能履行本会理事职责;(五)具有老年保健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熟悉本行业的情况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八)为本会拓展资源、动员力量、提供支持;(九)审阅理事会会议材料,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投资理财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人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24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七)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

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投资理财;(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25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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