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共外交协会第四章

中国公共外交协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外交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外交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外交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外交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对外代表本协会与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四)对外代表本协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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