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作家协会作协章程

河北省作家协会作协章程河北省作家协会章程(河北省作家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河北省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河北省各民族作家、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河北省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河北省各民族作家,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河北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原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河北省作家协会贯彻全心全意为作家服务的宗旨,履行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

第五条河北省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七条鼓励和帮助作家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

第八条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

第九条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

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十条发现和培养各民族文学创作、评论、、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人才的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一条组织开展文学评奖活动,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报刊和网站,不断提高质量,增强导向性、思想性和艺术性;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全省文学社团和刊物,认真履行发现创作人才、推出优秀作品、引导创作思潮的职责

第十三条广泛团结新老作家,增进同兄弟省市作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同胞中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十四条推进河北作家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的交流

第十五条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倡导会员自律,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六条加强会员联络和交流,增强服务意识,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七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文学与社会,联系作家与读者,推动和促进文学艺术社会功能的发挥和实现

第三章会员第十八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九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作品、理论批评、研究著作、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教学和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各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即为个人会员

第二十条我省各设区市作家协会和省内大型企业、行业作家协会,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个人会员者,均可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即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一条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予的文学工作任务,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员的建议、批评监督权和参加评奖、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或该系统的个人会员,并完成本会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

本会有责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五条会员有退会自由

会员要求退会时,由本会主席团会议确认终止其会籍

会员的入会、退会及取消会员会籍实行公告制度

第四章组织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河北省作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

全省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审议和批准省作协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河北省作家协会章程;四、选举产生河北省作家协会理事会;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全省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代表大会个人代表,由主席团、各团体会员通过充分酝酿和协商,提出建议人选,由本地、本系统的本会会员选举产生;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在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河北省作家协会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河北省作家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及其常设机构,负责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和河北省作家协会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河北省作家协会理事会由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理事会批准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条团体会员单位,可以按照民主协商程序,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推举一位代表参加河北省作家协会理事会,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团体会员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

必要时由河北省作家协会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根据需要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三十二条协会日常工作由驻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并根据需要以及有关规定建立各种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

具体人选由主席提名、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三十四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一、省财政拨款;二、会员会费;三、本会举办各种文化企业、事业的收入;四、社会赞助

第三十五条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三十六条河北省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河北省作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河北省作家协会会址设在石家庄市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河北省作家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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