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作家协会组织章程总则第一条:山西省作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西省作家与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专业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山西省广大作家与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本会在中共山西省委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尊重艺术规律,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最广泛地团结全省作家与文学工作者进行创造性劳动,为发展和繁荣山西文学事业,建设文化强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改革开放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本会积极鼓励并组织作家深入人民群众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生活之中,投身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伟大实践,鼓励作家努力学习完善自我,鼓励作家勇于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努力形成创作实践成果
第四条:本会积极组织和推动文学批评和研究活动,开展健康说理的文学评论,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支持并切实保障学术讨论中批评和反批评的权利,以促进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会努力办好刊物和文学院,通过办刊、社会联合办学和举办作家作品研讨会、读书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发现、扶持、培养文学创作和评论的新生力量,不断壮大文学创作与评论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六条:本会对优秀文学创作、文学评论成果,对做出优异成绩的作家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本会广泛联系和扶持志在发展与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群众文学社团,并与热心支持文学事业的社会各界发展横向联系
第八条:本会积极加强和推进与全国的文学交流,组织参观访问,加强同兄弟省、市、区作家协会与作家的友谊,并积极参与国际文学交流
会员第九条:本会以实际个人会员制为主,团体会员制为铺
凡赞成本会章程,具备如下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本会二名会员介绍,或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1、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和数量的文学作品、文学评论和文学翻译作品者;2、从事文学的、教学、出版与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3、热心支持文学事业、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者
全省各市、地文联,省直单位作家协会、文学协会等,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主要任务是,协助本会组织居住当地或本单位的本会会员活动
对本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国际友人和国内知名人士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本会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要求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习、文学活动的权利
本会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的一切活动以宪法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本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会员的创作自由,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本会会员有向本会反映本人著作权和或其他权益受到侵犯并要求得到支持和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具有较好生活、思想、艺术准备,具有创作计划而又囿于岗位工作,或者生活条件限制等实际困难,有向本会申请创作假的权利,或申请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与生活困难的权利
第十三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形象与声誉,定期缴纳会费,参与本会活动是本会会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本会会员应该按期交纳会费,长期不交纳会费者,或长期停止文学活动者,视为自行退会,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其会籍;本会会员如严惩违反本会章程,或因犯罪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取消其会籍
组织第十五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山西省作家协会代表大会
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本会代表大会
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如期举行
本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1、听取、审议和批准本会届度工作报告;2、决定本会届度内的工作总方针和总任务;3、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4、选举本会领导机构;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会代表大会的个人会员代表,由居住各市、地的本会全体个人会员和隶属省直的本会全体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分别选举产生;本会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本会领导机构为山西省作家协会全省委员会
本会全省委员会由本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本会全省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领导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本会常设领导机构,或增选、罢免本会常设领导机构组成人员;3、审议、批准本会常设领导机构年度工作报告;4、批准本会全省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5、决定本会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本会全省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本会常设领导机构主持
第十七条:本会常设领导机构为山西省作家协会主席团
本会主席团由本会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在本会全省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本会主席团代行日常领导职责
本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召开
本会主席团具体行使下列职权:1、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议定重大问题;2、向本会全省委员会提供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3、向本会全省委员会提出增选、罢免本会主席团组成人员会议,本会全省委员会委员变更和增补动议,并主持会议表决;4、建立本会相关工作机构,决定组成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5、领导执行本会全省委员会决议
第十八条:本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为书记处
书记处由书记处第一书记一人、书记处书记若干人组成
书记处组成人员由本会党组提名,本会主席团任命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若干相应的工作机构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若干由作家、评论家等专家组成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荣誉和名誉职务
获荣誉和名誉职务的具体人选,由本会主席团确定并聘请
第二十条:本会与团体会员保持密切联系,在文学事业发展方面,给予团体会员业务上的指导和协助
经费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1、财政拨款;2、本会举办的各种文化经营活动收入;3、社会赞助;4、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本会用于发展文学事业的经费收入与开支,定期向本会代表大会和本会全省委员会汇报,实行经济民主、有效监督原则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权属于本会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执行中制定的各种具体条例、办法、规定等,由本会主席团授权制定并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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