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格拉斯·诺思意识形态理论意识形态理论是诺斯制度变迁的第三大理论支柱
诺斯认为只有意识形态理论才能说明如何克服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如“搭便车”现象,才能进一步解释制度的变迁
在诺斯的制度变迁论中,国家理论说明产权是由国家界定的,而产权理论表明一个国家的经济绩效取决于产权的有效性
但是上述两大理论并没有成功解释如何克服“搭便车”的问题,也许产权的无效率性及其不完全性,可以部分地解释“搭便车”等经济行为的存在,但是产权的充分界定及行使,经济行为的监督与考核是要花费成本的
在成本小于收益的情况下,有效率且完全的产权也许勉强克服了这种经济行为,然而在成本大于收益的情况下,单靠有效率且完全的产权无济于事
总之,上述两大理论无法彻底克服机会主义行为,从而无法完全阐明制度变迁
因此,制度变迁的研究需要一种意识形态理论
诺斯认为意识形态是一种行为方式,这种方式通过提供给人们一种“世界观”而使行为决策更为经济,使人的经济行为受一定的习惯、准则和行为规范等的协调而更加公正、合理并且符合公正的评价
当然这种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与个人在观察世界时对公正所持的道德、伦理评价相互交织在一起,一旦人们的经验与其思想不相符合时,人们会改变其意识观念,这时意识形态就会成为一个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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