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工程科技奖成就奖第四章评审

光华工程科技奖成就奖第四章 评 审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本奖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便于操作,对候选人的评审工作,按中国工程院现有9个学部的专业领域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有造诣的院士专家组成,不少于11位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书面材料进行审议

在评审过程中,可向有关专家和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也可组织答询或现场调查,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参加投票的评委不得少于全体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

获得出席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的候选人,方能提请理事会终评

第十六条 通过初评的候选人在中国工程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各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获奖候选人进行终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参加表决的理事不得少于全体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获奖者须获得出席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票

“成就奖”获奖者由理事会评审,从“工程奖”获奖者中产生,不单独提名

理事会于颁奖大会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布获奖人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回避的范围和办法是:评审者不参加对本人和有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关系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是指:父母、夫妻、公婆、岳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婿媳、叔(姑)侄、甥舅(姨)等)

第十九条 提名和评审中凡有贿赂等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候选人候选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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