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非学历教育1、高等教育机构: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初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机构:(1)市属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教育机构(不含以中、小学为对象的教育机构)由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个人、私(民)营企业及区县属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由区县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凡申请举办各级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经所在区县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初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4)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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