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管理制度

民办教育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和职权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校长的职权;(10)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11)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制定章程

其章程应该规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和职权等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和其有关证明材料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聘任和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此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1)聘任、解聘校长;(2)修改学校章程;(3)制定发展规划;4)审核预算、决算;(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6)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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