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授予权专业领域1992年11月10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规定,获得建筑学硕士学位授子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点仍保留工学硕士学位授予权
1997年4月24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规定,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由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的学位授予单位授予
1998年7月1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单位的通知》(学位办〔1998〕50号),本次新增单位的范围仅限于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师范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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