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言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语言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Language Society缩写为CLS)
第二条 本会为中国语言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语言工作者,为推动我国的语言学事业,提高语言学科水平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在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每两年举行一次全国性的学术讨论会
并根据需要与可能,不定期召开专题学术讨论会或举行讲习班
(二)出版《中国语言学报》《中国语言学会会刊》或其他著作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一般为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有本会会员二人签名介绍);(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学会的活动;(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学会的决议;(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从事语言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秘书处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学会理事、常务理事;(三)审议学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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