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缩写为CEAI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教育国际交流的学校、社会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配合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中外人文交流事业的发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满足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要求,代表中国教育界同各国(地区)教育界开展非官方教育交流与合作,积极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增进各国(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搭建民间教育国际交流合作平台,实施各种形式的教育国际交流项目,促进中国同各国(地区)各级各类教育组织、机构和人士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二)参与涉外教育行业自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从事涉外教育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开展涉外教育的认证和评估等质量保障工作;(三)开展国际教育领域学术研究,教育国际交流相关出版物,发布涉外教育领域相关报告和信息,为政府、社会和学校等提供咨询和建议,发挥智库作用;(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面向国内外,开展涉外教育培训、会议、展览、评比、竞赛等活动;(五)指导和支持各地方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开展工作,为会员发展提供服务;(六)管理和使用教育国际交流基金;(七)开展与本协会宗旨一致的社会服务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积极参与推动本协会事业发展、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本协会的任务

其中,营利性组织须与本协会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四)在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热心协会事业发展、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本协会的任务;(四)在教育及与教育相关的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人士;(五)须有两个会员或一个理事会成员推荐;(六)满足本协会对个人会员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的程序:(一)提出书面申请;(二)常务理事会审议;(三)收回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会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按照第十四条第(二)、(三)项办理:(一)无正当理由两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二)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三)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附属会员

与本协会的宗旨和业务有一定关联并参与本协会开展的项目和活动,但尚不完全具备成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成为附属会员

附属会员履行会员义务,享有本章程除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外的会员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理事组成,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2/3

每个理事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担任本协会理事,可根据需要变更代表,并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补、变更、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人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规划;(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十)指导教育国际交流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和个人常务理事组成,数量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

每个常务理事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担任本协会常务理事,可根据需要变更代表,并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可在届中增补、变更、罢免部分常务理事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教育界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且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提议本协会各机构的设立、变更、撤(注)销,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四)决定教育国际交流基金的募集和使用;(五)批准协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二)提交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负责组织实施;(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出协会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选,报会长批准;(六)决定协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负责教育国际交流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八)受理事会的委托,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和副会长组成,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的实施情况,审议有关重大事项,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五节 监事会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本协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以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监督教育国际交流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五)向教育部、民政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

必要时,经教育部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在本协会的领导下按照本章程和有关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第五十条 本协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本协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

本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群众,团结和凝聚教育外事工作者,推动事业发展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方面主动接受教育部党组织的指导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部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5日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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