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学会组织章程

中国太平洋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太平洋学会,英文名称:Pacific Society of china,缩写:PSC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并热心太平洋区域研究的专家、社会活动家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立足中国国情,团结和组织从事太平洋区域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社会活动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为促进中国乃至太平洋地区的文化、科技和经济交流,促进太平洋区域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海洋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复兴门外大街一号817房间,邮编:100860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太平洋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政策、安全、战略研究等方面的学术交流;组织和参加重大及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促进本领域各学科的发展;(二)开展民间与国际交流以及港、澳、台地区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专家、学者和学术团体的交往与合作;(三)主办《太平洋学报》等学术期刊,、出版、发行本领域各学科书籍;(四)组织专家学者及会员参与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政策、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国家海洋事务的决策咨询;(五)对太平洋区域海洋发展战略动态的研究、趋势进行跟踪分析,并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六)开展太平洋区域的科技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举办太平洋区域国际海洋展览会;(七)推荐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在太平洋区域发展各学科研究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八)对会员和相关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九)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有关的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科研、教育、文化、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可以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单位会员申请单位向本团体秘书处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学会秘书处或分支机构按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批登记;(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先优惠获得本团体的信息资料;(七)优先享有本团体提供的科技咨询服务;(八)有资格参加本团体组织开展的各项评奖活动;(九)优先优惠在本团体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等;(十)优先优惠参加本团体组织和各项活动,包括组团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和考察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承认并遵守本团体章程;(七)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制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筹措本团体活经费,监督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于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2月28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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