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该会名称为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edicinal Biotechnology Association ,缩写为:CMBA
第二条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它由从事和热心于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教育、开发、生产与应用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所组成;是全国医药生物技术工作者的行业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医药生物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发展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会员(含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遵守我国的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团结全国从事医药生物技术研究、教育、开发、生产与应用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为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贯彻国家医药生物技术工作的各项政策,围绕国家医药生物技术工作的重点,致力于推进医药生物技术的繁荣与发展,加速科研成果向生产转化,促进医药生物技术进步,推动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科技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乙七号
邮编: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根据授权进行医药生物技术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医药生物技术领域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二、办好协会期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三、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医药生物技术研讨会,不断提高学术会议水平和质量;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会员的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四、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五、 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合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推动我国医药生物技术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应用
六、 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扩大国际间的技术合作,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及产品
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和规范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七、 编译有关医药生物技术方面的著作
八、积极引进和推广最新的医药生物技术及相关产品;组织科研院所与企业协作攻关;参与医药生物技术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
九、组织会员和会员单位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活动
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医药生物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十二、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承接行业和会员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符合本会会员条件,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 个人会员: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医药生物技术事业的科技工作者和企业家、热心本协会工作并积极支持本协会发展的领导及管理干部等
二、团体会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从事和热心于医药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生产、教育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名誉会员:热心赞助本会的工作,并对我国医药生物技术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外籍(境外)著名的医药生物技术专家或企业家;非医药生物技术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医药生物技术合作做出重要贡献者,由本会理事会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个人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入会审批手续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批准,并按本会入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统一编号发证
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批准,并按本会入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三、优先取得本会主办的专业性刊物;四、优先获得本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五、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六、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培训、咨询等各种活动;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二、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三、按照要求,及时向本会提供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和报表;四、按时缴纳会费;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维护会员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劝告拒不改正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听取、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五、审查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提前或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聘请名誉理事长和若干顾问;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八、领导职能机构进行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理事长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
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会员部、财务部、期刊部、事业发展部和对外联络部等部门
配备或聘请有关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委任理事或常务理事原则上由该单位法人代表担任,特殊情况可由单位法人代表委派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但应有书面授权
如在任期内团体会员单位发生上述人员的变化如调离、离退职等,应及时通知协会会员部,并补报新的会员代表、委任理事或常务理事人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原委任的会员代表、理事或常务理事自动卸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团体会员和会员会费;二、有关企事业部门、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资助、捐赠;三、国家专项调研项目或委托项目拨款;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服务的收益;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负责本会的经济核算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清财务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审计组织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和合并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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