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学会机构设置最高权力机构

中国石油学会机构设置最高权力机构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执行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前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设办事机构中国石油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有:办公室、学术交流部、科普咨询部、《石油学报》部、《石油知识》杂志社、中国世界石油理事会国家委员会秘书处

 组成单位中国石油学会下设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24个,全国有28个省、市、自治区建立了地方学会

 类别名称分会石油炼制分会海洋石油分会专业委员会石油地质专业委员会石油工程专业委员会石油物探专业委员会石油测井专业委员会石油储运专业委员会天然气专业委员会石油经济专业委员会石油统计专业委员会石油管材专业委员会石油质量可靠性专业委员会石油腐蚀与防护专业委员会石油科技装备专业委员会石油物资管理工程专业委员会石油环保专业委员会非常规油气专业委员会石油通信专业委员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国际交流委员会石油科学普及教育委员会石油储量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28个省市自治区石油学会北京石油学会上海市石油学会天津市石油学会黑龙江省石油学会吉林省石油学会辽宁省石油石化学会山东石油学会河南省石油学会河北省石油学会内蒙古石油学会新疆石油学会陕西省石油学会甘肃省石油学会青海省石油学会宁夏石油学会四川省石油学会云南省石油学会湖北省石油学会湖南省石油学会江苏省石油学会浙江省石油学会江西省石油学会福建省石油学会安徽省石油学会广东省石油学会广西石油学会贵州省石油学会海南省石油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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