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宇航学会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和监事会监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六) 进行奖励和表彰;(七) 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在计划召开代表大会6个月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换届后,应在30日内将选举结果和章程等文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聘任、解聘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代表大会;(四) 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学会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十)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要体现专业、地区、单位的分布,老、中、青梯队结构,并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
每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少于1/3,理事会成员的3/4、常务理事会成员的2/3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理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理事候选人为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航天科技专家、中青年航天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航天科技管理的领导干部
理事由单位会员推荐,经代表大会酝酿、协商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届中调整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到会4/5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执行
在新一届理事会中不再任职的上一届常务理事,经本届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人同意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可授予本届理事会名誉理事称号
在新一届理事会中不再任职的上一届理事长、航天老专家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经本届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人同意并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可授予本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称号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 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 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可不受届次限制
第三十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的分支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未经本会授权或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统一管理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本会的活动依法和按章程开展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会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监事会由3到9人组成,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职权(一)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三)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五) 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二条 为加强学会党建工作,本会设立理事会党委
理事会党委为学会功能型党组织,主要发挥政治核心、思想引领、组织保障作用
理事会党委由常务理事中的党员开会研究决定,经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批后成立,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党委的职权(一)保障政治方向,及时学习贯彻党中央重要指示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二)注重引导监督,保证本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推动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三)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四)团结带领广大科技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维护广大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党委委员人数一般由5至9人的单数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纪检委员1名,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其他委员
委员人选由党员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中的党员担任负责人牵头通过开会讨论推选,也可由学会主要负责人提名推选,书记一般由理事长或驻会副理事长中的党员担任
推选出的人员名单必须征求常务理事会全体党员意见,并征得大部分党员的同意后,报请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批,并适时通报理事会全体党员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党委不审批发展党员,不重复统计党员信息,不选举党代表参加上一级党代会
理事会党委委员可不转组织关系,按照“一方隶属,过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参加本会党组织活动,委员任期随理事会换届时一并调整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