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防痨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防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防痨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防痨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防痨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和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动员中国防痨科技工作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防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防痨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防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防痨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
反映防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依法维护防痨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防痨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国家卫生部
第四条 中国防痨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早日控制结核病的流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贡献
第五条 中国防痨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防痨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第六条 开展防痨科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本学科发展,推动防痨重点学科的自主创新
第七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防痨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全民族科学卫生文化素质
第八条 反映防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防痨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防痨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防痨技术政策的咨询,并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推荐、奖励优秀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发现并推荐人才
第十条 出版《中国防痨杂志》等刊物及其他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对防痨工作者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开展民间防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防痨科学技术团体和防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学术交流
第十三条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本专业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编审和本专业范围内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会 员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1、主治医师及以上(含同等技术职称)的防痨或医学科技工作者;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防痨或医学科技工作者;3、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卫生管理干部及社会人士
五、团体会员: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防痨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级结核病防治、医疗、科研机构等;2、在结核病防治学术方面或专业上有一定影响的专业防治机构、教学、科研单位或医院及有关团体和单位
六、企业会员: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秘书处讨论、审核,报告常务理事会批准,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推选代表参加中国防痨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实施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有关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有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有关防痨工作的信息,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为本会筹集资金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剥夺公民权利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选应是本会会员,在本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学风正派并能参加协会实际工作的防痨专家、科技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卫生工作领导干部
理事候选人的产生由省级防痨协会和有关单位按照理事人选要求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著名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
秘书长或一名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同上职务连续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长(会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出聘用的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防痨协会可以设立名誉理事长、顾问
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上一届理事长或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并积极支持中国防痨协会工作的管理领导干部或社会知名人士,可担任名誉理事长,程序为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并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任若干知名专家为顾问,可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和资助;三、上级单位按项目拨款;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合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中国防痨协会 英文全称是CHINESE ANTITUBERCULOSIS ASSOCIATION,缩写为CATA
中国防痨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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