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七章 基层组织第四十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等单位,经党组织隶属关系所在地的科学技术协会审批,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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