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市、区、旗)科学技术协会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地方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九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一般应设立党组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应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履行职责,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工作

省级以下(含省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四十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

市(县)级及以下科学技术协会应注重吸纳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的机构负责人进入领导机构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一般应到会指导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同级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工作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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