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五章 全国学会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承认并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三、学会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1000名以上;四、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五、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原则上应设有科学技术奖项;六、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监事会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
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全国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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