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广西区科协”)所属社会团体的管理与指导,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桂发2004(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科协工作的领导的意见》精神,促进科技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办发3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协技术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区科协所属社会团体是指经广西区科协审查同意后,并以广西区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进行依法登记的科技群团组织
第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政协的组成单位
凡广西区科协所属的社会团体属于人民团体的范围,应团结和组织广大科协界的知识分子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广西区科协是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区民政厅是科协所属社会团体的依法登记管理部门,科协所属社会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在行政上实行挂靠体制
第二章 地位、作用和任务第五条 科协所属社会团体是党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六条 科协所属社会团体要以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献身科教兴国的伟大事业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
第三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第七条 成立广西区科协所属社会团体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社会团体的性质必须属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交叉学科类,具有学术性、科学普及性和非营利性;二、必须承认《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三、成立广西区科协所属的社会团体,必须有利于促进广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区内外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四、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成立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不得成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发起成立广西区科协所属的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必须向广西区科协提交申请报告,并同时递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筹备成立法人社会团体所需的文件、材料,经广西区科协审查同意后,向广西区民政厅提出申请进行筹备成立登记
第九条 广西区科协所属社会团体申请变更事项或注销登记,须经广西区科协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条 广西区科协所属社会团体法人代表变更或申请注销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广西区科协对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内容为:一、指导和组织所属社会团体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法规
二、指导和组织所属社会团体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三、指导所属社会团体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竭诚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所属社会团体开展多学科、综合性的学术交流与研讨活动,提出科学建议,促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五、高举科学旗帜,组织所属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用科学精神战胜愚昧、迷信和贫穷,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
六、促进所属社会团体与企业的协作,推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和推动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七、组织所属社会团体积极接受政府的委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等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承担完成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咨询及培训工作
八、表彰奖励成绩显著的所属社会团体专兼职工作人员和会员
第五章 社团的常设机构第十二条 广西区科协所属社会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挂靠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其日常管理的主要事项包括:一、审查社会团体常设机构的设立;二、进行社团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三、为社会团体常设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审查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情况;五、指导社会团体的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六、其他
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广西区科协所属社会团体必须接受广西区科协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区民政厅的监督检查;社会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广西区科协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审查社会团体负责人的人选情况;三、指导和审查社会团体《章程》的制订和修改;四、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依据其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五、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六、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社会团体的有关清算事宜;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广西区科协所属社会团体的下列事项须向广西区科协报告:一、 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二、重大活动安排(重大活动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年会,换届选举会,学术研讨会,展览会,承办地区性、全国性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等);三、社团投资设立企业法人成立经济实体;四、年度财务报告;五、其他
第十七条 广西区科协对所属的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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