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师学会第七章 经费第三十四条本会各级会员之会费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之
如会费收入不敷会务开支时得授权理事会调整并提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追认之
第三十五条个人会员一次缴足十年之常年会费作为永久会员,以后免缴常年会费,此项永久会费应储存为基金,非经理监事会之议决不得动支
第三十六条各项会费皆由本会收取,各分级组织得视举办活动情形申请补助,由本会执行部编列预算,经理事长同意后给予补助
第三十七条凡各专门工程学会之各级会员加入本会时,得免缴入会费,但各专门工程学会入会费低于本会标准时,应补足其差额
第三十八条各种会员常年会费,应于该年六月底前缴齐之
第三十九条凡会员逾期至年底仍不缴会费者,经由理事会核定后列为停权会员,停权会员停享会员应享之权利,但仍保留其会籍
停权会员申请复权时,除缴付当年度会费外,并补缴上一年度会费后即予复权
会员停权达一年未办理复权者,即丧失会员资格,经理监事会同意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后行之
第四十条本会经理监事会之决议,得接受捐款,其用途并由理监事会决定之
第四十条之一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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