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英译名称为:China Communications and TransportationAssociation;缩写为CCTA .第二条:本会是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由铁道、交通、信息(邮电)、民航、管道和总后军交等部门共同发起,有各省、市、自治区交通运输协会和全国性运输、邮电专业协会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经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本会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贯彻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利益;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政府、为社会、为交通行业和企业服务的宗旨,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及参谋、助手作用;努力促进运输、邮电事业的发展和改革,推动运输、邮电和物流企业技术进步,提高运输、邮电事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法维护运输邮电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在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是: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B座6-7层,邮政编码:100053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业务范围(一)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综合运输市场体系;(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交通行业特点,探索运输、邮电企业的改革措施,促进全面推行现代化企业制度;(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交通行业的情况,提出有关发展运输、邮电事业的方针、战略、规划、政策和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建议;(四)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各种运输方式之间、各种通信网之间,以及运输、邮电行业同其他相关行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旅客、货物的联合运输,促进集装、散装、冷藏和重载、快速运输的发展;(五)配合政府和军事交通部门,参与研究在运输、邮电的生产建设中贯彻执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方针方面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六)研究客货运输(含装卸)、邮电价格(资费)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调整和改革意见;(七)采取多种形式,帮助行业有关部门、企业培训交通综合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干部;(八)接受委托,承担有关运输、邮电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评审,以及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九)组织研究现代物流业的理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以及物流标准、物流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为政府和物流企业提供咨询建议;(十)促进运输信息化和智能运输系统的发展;(十一)、出版有关交通方面的书刊和信息资料,为会员单位传递信息、交流经验和提供发表发展交通事业的理论见解的园地;(十二)扩大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相关社会经济团体、企业之间的联系,促进国内外有关运输、邮电行业开展技术经济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交流活动;(十三)向政府反映运输、邮电行业及企业的意见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十四)努力完成政府部门交办和企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一)团体会员1、具有法人资格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城市的交通运输协会;2、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输、邮电和物流专业协会;3、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输、邮电和物流企业,其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4、凡参加本会分支机构(分会、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同时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名誉会员凡为祖国交通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名望的中外专家学者、实业家、台湾和港澳地区同胞及海外侨胞,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章程;(二)有加入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的意愿;(三)在运输、邮电领域和物流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和有关资格证书;(二)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讨论通过(加入分支机构比照办理);(三)由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办事机构批复和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四)优先获得协会刊物、资料以及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博览会、讨论会、学术报告和专业培训等活动;(五)要求协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六)要求协会帮助研究解决运输、邮电方面的有关问题;(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关心协会工作;(二)承担协会所委托的工作;(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四)向协会提供信息、资料和工作经验;(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和地方交通运输协会、专业协会团体会员之间是指导关系,同分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之间是领导关系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或相应的分支机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第十五条: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的章程;(二)推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并通过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可集中召开,也可以采取通信形式举行,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改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理事会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设立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原则上两年召开一次

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九条除第二、四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闭幕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对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在会长和常务副会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中国交通运输界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任职时必须为在职干部;(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改委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三十条:经费来源(一)国家拨给的事业费;(二)会员会费;(三)企业及社会捐赠;(四)运输、邮电各部门提供的资助经费;(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举办经济实体的权益收入及按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七)存款利息;(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为维持工作机构正常运行和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所需要的必要支出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批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调整重组或终止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提出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善后事宜,或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2003年12月8日经第五届第二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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