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为: Chin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COSH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以及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推动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进步,为会员及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发展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构建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本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为:(一)为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及其科学技术的发展战略、立法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促进安全防护、安全工程及检测技术等相关产业发展;(三)围绕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行业和企业提供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咨询和建议;(四)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和发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技书籍和《中国安全科学学报》等期刊;(五)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促进社区安全;(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理论与应用研究,提供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技服务,组织从事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技咨询、开发活动;(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从事以下活动:(1)组织和从事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评估和风险评价工作;(2)组织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技项目的评鉴工作,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奖励工作;(3)承办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专业人员资质评鉴的相关工作;(4)承担高等学校安全工程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的有关工作;(5)组织和参与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标准的起草、论证、审查和宣贯工作;(八)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及有关单位的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维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受委托进行有关技术仲裁工作;(九)承办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能够积极参加本团体的工作与活动;(三)从事或关心、支持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团体发出接纳通知;(四)交纳会费;(五)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工作与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四)优先或优惠在本团体学报上发表论文;(五)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二)支持本团体工作,宣传本团体作用,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工作与活动,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单位会员应组织本单位开展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本团体设荣誉会员称号作为优秀个人会员崇高的终身荣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获得荣誉会员称号:(一)对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有重大贡献者;(二)我国安全科学技术带头人,学术资深、德高望重者;(三)对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科技有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就者;(四)对团体建设和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自死亡、失踪、单位或部门解散、自动退会或本团体解散之日起失去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制定本团体大政方针、发展方向与目标、中心任务和长远规划;(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六)决定对会员的接纳与除名;授予或撤销本团体荣誉称号;(七)决定设立本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罢免理事;(九)制定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十)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从本团体会员中产生(团体理事单位和团体常务理事单位从单位会员中产生),由本团体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名,人选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后当选

理事会代行调整理事时,每届增选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九)和(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我国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领域有较大影响,热爱本团体工作;(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后,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并聘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应由理事长书面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团体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按有关规定向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聘任本团体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四)按有关规定决定办事机构各部门的设置,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团体理事单位和团体常务理事单位,其单位代表经选举即为本团体理事或常务理事

团体理事单位和团体常务理事单位在任期内可以更换本单位理事或常务理事,但应及时向本团体理事会申请变更,继任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通过后任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本团体的经费来源为:(一)会费;(二)政府资助或拨款;(三)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安全生产与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其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团体资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团体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团体会徽为圆形绿色,中央为绿十字,相对环衬两周电子轨迹,圆周内上方为本团体中文名称,下方为本团体英文名称缩写

本团体旗帜图案与会徽相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0日本团体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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