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二)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资助;(三)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缴纳的管理费;(四)社会赞助和捐赠;(五)利息;(六)有偿法律服务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三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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