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学会第三章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一)全国各法学研究单位和高等玫法院系的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的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室、教研室、研究中心),均可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二)凡从事法律史和法律文化研究而其所在单位不是团体会员者,均可加入本会为个入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赞成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研究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三)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交流的资料和书刊;(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设权和监督权;(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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