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史学会第四章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能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五)决定终止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一般召开一会议,情况特殊的,可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协商推举产生的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并有权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以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过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常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挂靠单位团体会员中被选出的会长主持学会的全面工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工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部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提名部副主任、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出版学会年刊《法律史论集》和其他学术著作;(四)编印不定期内部刊物《法律史通讯》,以交流学术信息;(五)处理与部业务有关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和分会(一)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设理事会,由专业委员会和分会成员选举产生,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二)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应依照本会章程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开展活动;(三)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的活动经费自筹,并须向本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四)各专业委员会和分会应向本会报告工作;(五)各心业委员会和分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管好财务,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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