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小说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

中国小说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小说学会(Chinese Fiction Institution )

第二条本会是由高校教师、文学理论工作者、作家、人员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团结、组织和推动广大教师、理论工作者、作家、,对小说理论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讨,以总结小说发展的历史经验,加强小说理论的建设,促进小说创作的繁荣,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服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解放思想,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学风,积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作家协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机构设在天津市天津师范大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学术研讨

组织会员从中外古今小说创作的实际,特别是当代小说创作的实际出发,对小说的观念、小说艺术的外部和内部构成,小说的美学特征、小说发展的规律,以及海内外各种流派的小说理论和方法论等课题进行研究、探讨和交流,为创建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小说理论体系而努力;(二)业务培训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学术活动,举办各种类型的讨论会、讲习班、进修班,进行学术交流;(三)办好会刊,为学术研究和交流提供阵地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学会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会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会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作家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作家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作家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6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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