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护理学会组织章程

中华护理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学会的名称:中华护理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Nursing Association(缩写:CNA)第二条中华护理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全国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

是党和政府联系护理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护理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护理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

崇尚坚持护理道德,维护民主办会原则,提高护理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护理学科的繁荣和发展,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依法维护护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贯彻执行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学风

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做到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护理基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护理学教育,发扬救死扶伤,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职业理念

第五条学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国家卫生部

第六条学会的办公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邮政编码100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学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国内、外护理科技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重点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并加强同国外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二)出版、发行《中华护理杂志》、《中华护理教育》、科技书籍及其他护理学术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大力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

(四)在卫生部的领导下开展在职继续护理学教育,提高护理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现代医学及护理理论、技术的发展

(五)对国家有关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

(七)开展护理专业咨询服务

(八)承担专科护士的培训及业务水平(资格)的认定

(九)结合国家科技发展政策,对贫困地区护理事业的发展给予支持

(十)承担中华医学会授权的护理问题的鉴定

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学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资深会员、学生会员、企业会员、外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护理学会章程;(二)自愿加入学会

(三)个人会员:凡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的研究生、本科、大专、中专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已取得注册护士资格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从事护理教育的教师

(四)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其成员具备个人会员条件,人数在20人以上

(五)资深会员:已取得副高以上护理专业技术(教育)职称或担任省级以上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者

(六)企业会员:医疗器械和护理用品生产单位,其产品得到学会的认证

(七)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对我国友好,自愿为我国护理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外籍护理科技工作者

(八)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中华护理学会个人会员证

(二)资深会员:符合条件者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中华护理学会资深会员证

(三)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颁发中华护理学会团体会员证

(四)外籍会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单位审批备案后,颁发中华护理学会外籍会员证

(五)企业会员:企业提出申请,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对其企业规模、产品质量进行审核并批准后,颁发中华护理学会企业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可优先、优惠参加学会学术活动及培训

(四)学术论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发表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学会的章程,维护学会声誉

(二)执行学会的决议和所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学会举办的各项学术、科普、扶贫等活动、继续教育培训,撰写学术论文及科普读物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每年第一季度交纳当年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个人向学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中华护理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第二十二条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第二十五条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护理学科中有知名度的高级职称护理专家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理事长原则上兼职,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2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对中国护理事业有突出贡献,德高望重,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护理专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可聘为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

(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同一职务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 /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制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学会的资产,不得被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学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学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由大学时代综合整理自互联网,实际情况请以官方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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