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书画协会组织章程教育书画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文名称:教育书画协会;英文名称:EducationCalligraphyandPaintingAssociation(缩写ECPA)第二条协会性质教育书画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益民间团体
成员由全国教育系统从事书法、绘画艺术教育的专家、工作者、管理者及从事书画教学研究的单位,本着“自愿、义务”的原则共同组成
本协会是以在广大青少年学生和其他相关社会人群中传承、弘扬中国书画艺术,促进我国书画艺术教育事业繁荣发展为目标的非营利性文化社团
第三条协会宗旨教育书画协会的宗旨是:配合政府和学校,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学校艺术教育的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组织、联络全国教育系统书法、绘画界的专家和相关人士,深入研讨在广大青少年学生和其他相关社会人群中开展书画艺术教育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广泛开展书画艺术教育的教学、研究、示范、交流与推广活动;努力促进我国学校书画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力传承和弘扬中华书画传统艺术
第四条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协会活动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领导、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联系、团结全国教育系统书画界专家、书画艺术教育工作者、管理者和爱好者;(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广大青少年学生和其他相关人群中,开展书画艺术教育方面的教学、研讨、评介和培训工作;(三)根据实际情况,在大、中、小学举办各种旨在促进书画艺术教育的示范、讲座、展览与竞赛等活动;(四)宣传、弘扬中国的书画艺术,有针对性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友好团体、个人的交流和合作;(五)筹集和管理书画艺术教育发展基金;(六)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书画造诣、热心并自愿从事本协会规定业务活动的教育界及其他相关方面的个人和社会团体(单位);(二)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自觉履行会员的义务;(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愿意按期交纳会费;(四)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协会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协助本协会筹集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本协会团体或个人成员如要求退会者,在提交书面申请后即可退会
退会时应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工作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协会理事会由100名左右的理事组成
理事任期5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本协会名誉会长、名誉常务理事、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的聘任工作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又需连续担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法人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办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考虑到本协会工作范围的特殊性,协会的第一届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的具体人选,在教育部、民政部的指导下,由协会筹备机构通过协商、推荐、评议产生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在协商产生后,先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审批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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