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计学会组织章程

中国审计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审计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udit Society,简写CA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审计学会、审计署派出机构审计理论研究会(组)、全国性的行业审计学会、从事审计研究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及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自愿参加的全国的研究审计科学的学术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贯彻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组织和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活动,促进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审计署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组织和开展审计学术研究活动;(二)举办旨在推广审计理论和其他相关专业最新理论成果的专题培训;(三)组织编写、出版审计理论书刊;(四)研究介绍外国先进审计经验,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相关学术机构的交流;(五)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审计科研课题招标、评审和成果鉴定工作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审计学会、审计署派出机构审计理论研究会(组)、全国性行业审计学会、从事审计研究的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审计及相关领域知名人士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相当资历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或由本会邀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在审计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资历或影响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个人会员经过本会的一个会员推荐;(三)经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和出版的有关资料;(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按要求提交学术报告和研究成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计署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本会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或更换;(六)为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理事人选名单;(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财务和印章管理等制度;(十一)邀请本会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十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届不少于两次,必要时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审计理论或实务方面有较高造诣;(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计署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计署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处理常务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出本会秘书长的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政府拨款;(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捐赠;(四)会费;(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审计署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计署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审计署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审计署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9年11月13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5年1月7日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修订,2009年12月30日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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