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组织章程

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组织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简称中国模协),英文名称为CHINA DIE &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DM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模具行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业、研究院所、院校、社会团体等单位按自愿原则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模具行业、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国家和会员的利益,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我国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是经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1.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现状,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政策和战略目标,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2.研究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3.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协助制订、修订和宣传、贯彻模具标准和技术文件,不断提高模具工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标准化、专业化、国产化、商品化水平

4. 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经济信息网络,搜集整理国内外有关技术经济信息资料,分析研究并进行交流,提供信息服务

5.开展行业价格、税收、资金、信贷等情况的调查研究,进行国内外模具市场的调查预测,培育模具市场,协调模具出口价格,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技术咨询,组织举办模具及相关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交流推广模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

7.沟通行业内外交流渠道,组织开展国内外模具行业的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8.组织模具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出国考察、学习,开展行业人才交流,不断提高模具企业职工素质

9.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技术、质量、价格等的论证、认证和仲裁工作,组织行业产品评定、表彰、奖励等活动

10.根据行业需要,创办有利于协会工作和行业发展的经济实体,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

11.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团体会员和社会团体会员两类

凡在我国境内的模具企业以及与模具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团体会员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工业城市的地方模具协会,自愿申请,可成为本会社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单位会员所从事的业务应该与模具生产有关;第 九 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填写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 十 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和交办的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行业调查及统计工作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逾期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制定、修改审议通过会员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通过聘请本会顾问和名誉职务名单;(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每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事理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人选并提交理事会选举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秘书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按规定收取的会费;(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政府给予的资助;(四)个人、团体、单位及会员的捐赠和资助;(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明确的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的政策,制定、修改会员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根据上述原则,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一)本会工作人员和特邀人员的报酬及旅差费;(二)本会所需办公设施及用品的支出;(三)为执行本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四)资料、刊物的印刷和购买专业书籍的支出;(五)外事活动经费,参加国际组织应交纳的会费;(六)对为协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的奖励支出;(七)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其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11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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