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感光学会

中国感光学会机构设置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由上届理事会领导筹备并召集,开会的时间、地点、代表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上届理事会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职责:(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制定本届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决定重大的表彰和奖励事宜;(七)决定重大学术活动的举办;(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九)决定终止事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职责:(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审定重大向上(中国科协等)推荐项目;(十)审定重要对外签约;(十一)决定部分理事的调整,但调整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数的1/3;(十二)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名誉职务建议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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