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入产出学会组织章程

中国投入产出学会组织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投入产出学会(The Chinese Input-output Association, 简写CIOA )

第二条学会性质:本学会是由全国从事投入产出教学、科研的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参加的学术性组织,是组织研究投入产出理论与实践问题,总结交流经验,促进有关部门之间协作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会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普及与深化全国投入产出技术及实际应用,提高我国投入产出技术的理论研究、实际应用与学术水平,造就一支投入产出专业人才梯队,促进包括投入产出技术在内的软科学的建设,为我国经济管理现代化和各级党政领导决策服务

第四条本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国家统计局和中国人民大学,学会接受国家统计局、人民大学、国家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月坛南街7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促进并协调会员的投入产出研究、教学及应用工作,建立投入产出系统科学技术,将投入产出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二)面向经济活动,以宏观决策需求为导向,组织各种不同规模的学术活动,开展各种咨询、培训、信息交流等服务;(三)组织与中外有关学术团体的交流活动;(四)加强与国外其他促进管理现代化的有关学术团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五)不定期编写投入产出法有关的论著和资料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三)个人会员,应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有相当水平)

(四)团体会员,应是各大专院校的有关系、所,科研机构有关所、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学术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申请者即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三)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办理各项入会手续,并向入会会员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要求本学会协助解决学术研究和业务工作中一些实际问题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学会提交有关的学术研究成果,反映有关情况;(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确定本会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六)进行学术研究与应用经验交流;(七)就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推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本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研究成果显著,具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赠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统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1 年8 月11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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