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梯协会行规行约第一章总则

中国电梯协会行规行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电梯行业的发展,提高电梯产品质量,保障电梯安全可靠运行,维护中国电梯市场的经济秩序,保护企业的声誉和行业的共同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建立行业和企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为宗旨,是电梯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电梯生产、经营、销售、安装、维修、保养的企业都应遵守本规约

第四条 中国电梯协会理事会负责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业道德第五条 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讲究信誉、优质服务,坚持执行电梯行业生产、经营、安装、维保等有关法规,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

第六条 提倡学科学、学技术,提倡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七条 提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负责、自尊自律,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增强法制意识,进一步完善企业和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形象建设

第八条 及时地如实填报行业统计资料,积极参加有利于全行业的各种公益活动

第九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电梯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行业规约第十条 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遵守有关技术、工艺、质量、安全等标准和规范,坚持质量第一,确保安全

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电梯,禁止采购、销售不合格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十一条 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电梯行业的生产经营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 应坚持价格合理的原则

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承揽加工或工程项目,不通过任意压价、抬价等违反物价政策的手段搞不正当的竞争,不损害其它电梯企业和用户的利益

第十三条 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和参加电梯招、投标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杜绝索取和收受回扣等行贿受贿行为

第十四条 在电梯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各项条款,及时结算,不得故意拖延付款,努力减少三角债

第四章 行业管理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结合行业实际,提出行业的中长期规划设想、布局及有关对策的建议,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电梯参考

第十六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起草、修订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第十七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下,参与电梯、自动扶梯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按照电梯行业的实际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

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组织电梯行业国内、国际间技术交流、技术协作活动,主办电梯及技术展览会,组织电梯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

第二十条 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产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

防止价格垄断,保护企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第二十一条 受政府或有关单位的委托,对电梯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

第二十二条 在政府部门委托下,对电梯行业生产、经营等企业的开、关、停、并、转等进行前期初审或可行性咨询论证,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初审、论证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 规约管理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规约的执行,在电梯行业内定期(1~2年)开展评比活动,对执行规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以多种形式在行业内外公开表彰宣传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单位,由中国电梯协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协调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约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形式,以达到纠正错误的目的

对继续违规违约的单位将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暴光、开除会籍,以及建议政府部门给予警告、吊销生产(经营)证照,直至法律起诉,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二十六条 凡不服处理的,可以提出复议意见,由协会组织人员调查后,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经中国电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解释权属中国电梯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规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之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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